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道路交通中护理费的认定不符合现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
信件内容: | 交路交通事故中,对于聘请无固定收入,且无法开具正规发票的人员进行全天24小时护理的,常州地区的护理费标准不一,市区范围内查见2016年法院判决案例,大多在60-70元水平,目前来看,社会人均收入已经远远超过此水平,且伤者支付的护理费远高于此水平,依然执行此水平进行护理费赔付的,显然对于伤者家属是又一次负担。(按照65元/天的标准,一个月工作30天,每天24小时的收入是1950元,而目前常州地区最低收入标准是1770元,一个月工作22。5天,每天8小时。对比两者的差距,不言而明。) 首先,还请告知常州地区各法院按照60-70元/天标准进行判决的依据? 其次,还请考虑是否可以适当增加每日护理费标准。 |
留言时间: | 2017-03-16 |
回复时间: | 2017-03-27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感谢您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司法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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