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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9-07-22

 

《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政府2019年度规章正式项目。为保障该立法项目的科学性、民主性,市司法局严格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31日,共收到书面反馈函5份,各类建议意见109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

(一)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同步通过我局邮箱、电话等各种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办法(草案)》的意见。

(二)2019年5月6日,我局组织召开了相对人座谈会,听取了政府立法联系点、烟花爆竹销售企业、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

(三)2019年5月17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智库成员以及立法专家就《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2019年6月,就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抓紧<常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地方立法,加强常州城市管理的建议》进行了回复,并征求了提案委员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众意见概述、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基层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的配合义务。

归纳意见:目前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需要基层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大力支持。基层自治组织联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实现常州市春节期间禁放区“零响声”的工作目标起了很大的助推作用。在《办法(草案)》中建议将基层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一并纳入主体责任条款,明确其配合义务。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基层自治组织是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关键的一环,物业服务企业尤其是住宅物业在住宅小区内的积极宣传和及时劝导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积极意义。明确基层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宣传、引导等义务,有利于烟花爆竹燃放得到有效管理。

(二)关于禁放范围是否需要明确。

归纳意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明确了禁放范围,鉴于禁放范围今后还需要调整,如果短期进行更改,有朝令夕改之嫌,不建议《办法(草案)》明确禁放范围。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办法(草案)》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和管理责任。没有明确的禁放范围,燃放管理无从实施。《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虽然已经明确禁放范围,但《办法(草案)》作为政府规章,对禁放范围应予明确,方能对社会公众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在此基础上增设调整禁放范围的条款,可以解决今后调整的需要。

(三)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是否需要限制燃放时间。

归纳意见:虽然有兄弟城市对禁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时间,但是就本市实际情况而言,缺乏限制燃放时间的民意基础,也欠缺执法的可操作性。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对燃放时间作出限制,其出发点并非安全,更多的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作出规定。调研过程中,对广大乡村民风民俗设定限制,必须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同时提供相应的替代品,还要考虑到执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综合考虑各方意见,认为尚不具备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燃放时间进行限制的条件。

(四)关于中、高考期间是否需要规定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归纳意见:中、高考期间作为广大市民非常关心的时间段,实际已经采取禁鸣、禁放等有效措施,建议以立法形式固化,在规章中明确。总结对比其他城市的立法,也有中、高考期间全面禁放的条款。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办法(草案)》作为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规定。中、高考期间禁放是一项利民措施,但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超出了规章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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