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9-09-18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列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主要是律师、公证类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援助类行政给付事项。 二、试点项目清单 (一)律师类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证明;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5、《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6、《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7、《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8、在外省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调档长时间未回函的(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9、品行证明。 (二)公证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类行政给付 以下人员不需提供特殊身份证明和经济困难证明,可按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5、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7、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8、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 9、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 10、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1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13、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14、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15、见义勇为人员。 三、对列入清单的试点项目,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填写承诺文书(见附件),并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后果。 常州市司法局 2019年9月18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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