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范围是什么? |
发布日期:2020-06-29 |
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10、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11、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1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4、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5、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法律援助补充事项的。 (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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