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
发布日期:2020-05-11 |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主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6楼
电话:0519-85681626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