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你休了吗? |
发布日期:2019-06-01 |
马上快过年了,很多农民兄弟都想直接用“年休假”,这样可早点回家。法援小助助提醒:“休年假”的法律规定你一定要了解,不依法就会有法律风险哦! 【法律提醒】“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以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本人申请相结合,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何时安排、何时批准的主动权由用人单位掌握;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你提与不提,它就在那里,不离不弃。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例回放】 刘某来自安徽农村,2010年12月1日进城务工做厨师,最近一期刘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1月31日。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安排刘某休年休假,并以刘某没有要求休年假而拒付刘某的年假工资。 2016年12月底,刘某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小助助支招】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3、劳动者不清楚的,可拨打法律援助热线12348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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