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故意占有、毁损共享单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发布日期:2020-01-03

作为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交通工具,摩拜、ofo、永安行、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一推出就广受欢迎、风靡全国。但一些不文明骑车、故意损坏单车甚至将其据为己有变成“独享单车”等负面新闻也屡见报端,让国民素质和美丽城市建设经受着考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具有严肃性,违法必追究,在广东等地,因损坏共享单车等行为,一些违法者已经受到了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在此,常州“12348”法律服务公共平台提醒你:故意占有、毁损共享单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事件回放】

近日,一则“老人怒斥小伙不文明使用共享单车”的视频传遍微信圈,相关媒体也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大家纷纷为老人“怒斥”行为叫好。在道德上谴责他人私自占用、毁损共享单车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不文明行为”违法吗?

【法律风险提示】

一、毁损共享单车二维码、数字编码供私人使用,涉嫌合同违约

作为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前,需通过手机下载APP,在完成一系列注册、绑定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程序后,就可以用手机扫一扫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进行使用。在这一过程中,一旦消费者通过审核完成注册,则意味着消费者和共享单车公司之间达成合意,成立车辆的租赁使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消费者将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数字编码损毁,或私自加锁,将共享单车从“大家共享”变为“私人专享”,属于“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共享单车公司在发现使用人存在“不文明”用车行为时,一旦查证属实,可以依据双方之间成立的车辆租赁使用协议,采取冻结使用人APP账号、扣减押金等方式保障公司权益,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和租赁费损失等。

二、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供私人使用,涉嫌盗窃犯罪

为达到“私人免费”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个别使用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并加装私人“锁具”。这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归属”,将车辆所有权从共享单车公司占有,转变为私人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擅自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供私人使用的行为则涉嫌盗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见,一旦使用人“盗窃”的单车价值达到“一千元”,则可能涉嫌盗窃罪,被法律制裁。

当然,不要以为“盗窃”的单车价值不足“一千元”就可以高枕无忧。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单车二维码、条形码、锁具等行为,就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旦被发现就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三、故意破坏共享单车,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在相关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有部分“可怜”的共享单车被人为破坏、抛弃,导致共享单车“瘫痪”而无法使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相关行为人一旦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经司法鉴定达到5000元,那么行为人就可能面临刑事的处罚。当然,即使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达不到5000元,也可以根据前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拘留或罚款。

【12348支招】

一、作为共享单车受益者,骑车人应文明出行,主动做到不闯红灯、不走机动车道、不追逐打闹;

二、骑行结束后规范有序停车,不将车停在绿化带、盲道、公交站台、消防通道、小区院内或其他隐蔽地方等。

三、遇到法律问题可拨打常州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进行咨询。

让我们做一名文明守法的绿色“骑行者”,传递文明守法用车正能量,在强健体魄、体验骑行乐趣的同时,争做龙城美丽城市“靓名片”!


 

主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6楼

电话:0519-85681626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4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