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子女非亲生,离婚时能否追偿抚养费? |
发布日期:2019-12-16 |
案情简介:何先生与妻子于2013年8月相识,当时得知她已经怀孕两个月,但何先生并不在意,后来还是与其登记结婚。现在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因此何先生打算起诉离婚。那么,何先生问是否可以向对方追索这几年孩子的抚养费? 案件分析: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形考虑:第一种是女方隐瞒真实情况,男方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第二种是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 针对第二种情形,虽然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但在男方知情自愿的情况下,非亲生子女受男方抚养之日起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子女关系,并非为女方欺骗男方抚养非婚生子,故离婚时无权向对方追索抚养费。 |
主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6楼
电话:0519-85681626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