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债务谁来还? |
发布日期:2019-12-13 |
案情简介: 张男与李女2015年1月1日结婚,张男于2015年7月2日向王某借款12万元,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张男均未还款。王某于2017年5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男、李女共同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李女辩称,其与张男已于2015年10月8日离婚,对张男向王某借款12万元的事实不知情,婚后张男长期在外逍遥,从未向家里给过钱,李某提供了证人郑某、朱某、刘某证明上述事实,张男也承认所借12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男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虽然发生在夫妻存续关系期间,但被告李女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张男的个人债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男向王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李女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规定: 法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读:离婚后,双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均有清偿责任。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有4种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3、虚构债务。4、非法债务。 案例启示: 离婚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既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关键在于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如果片面的理解为对债权人的保护,就会疏忽对借贷事实本身的深入调查,导致很多“夫债妻偿”的不公平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后面增加了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社会上引起社会广泛反响,其实这两款并非新内容,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查明难度较大。对此,最高院要求各级法院不能单凭借条就认定借贷事实,还要根据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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