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
发布日期:2019-08-01 |
7月31日,常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2019年地方性法规立法正式项目,由市文明办负责起草。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一是明确了对文明行为的定义。《条例》对文明行为进行了定义,同时采用概括列举式方式对文明行为规范进行表述,另外,规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公布市民文明公约以及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旅游观光等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二是确定十二类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条例》明确了“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插队”等十二类我市当前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从相关工作机制、行政执法、道德约束、社会监督等方面规定了治理措施。三是加强促进与保障力度。采用有鼓励的文明行为就有相对应的实施机制的立法技术,另外,还分别从文明设施建设(爱心便民设施、急救设施、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文明环境营造(文明宣传、文明创建)、文明实践养成(文明教育培训、道德讲堂、文明新风行动)、文明行为激励、相关部门职责、政府监督考核等方面对文明行为促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条例》审议通过后,经由市长签署,将以地方性法规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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