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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8-3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8月27日,常州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意见》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主体、流程、标准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创新审核方式,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同时要加强与党委法规机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衔接,建立完善联动审核机制,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主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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