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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09

《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围绕群众对加装电梯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根据与上位法一致性、科学性、法治性、适时性、问题导向性原则,在民意表决比例、增加便民和惠民措施、矛盾调处机制几方面进行规定。

主要亮点包括:一是明确分工服务流程。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辖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镇)、社区等主体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为加装电梯这一民生工程提供服务保障。同时,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机制,在改造老旧小区时,加大力度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减少重复开挖,降低工程投资。二是明确保障业主权利。确定加装电梯业主的表决规则,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利,具体即:“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三是明确便民惠民措施。通过设置便民服务点、优化办理程序、统筹安排管线迁移、建立加梯服务信息库、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给予资金补助等方式,推动加装电梯工作顺利开展。明确对于加装电梯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经批准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补贴10万元/台、五层住宅补贴9万元/台、四层及以下住宅补贴8万元/台。通过补助,减轻群众加梯经济压力,提高加梯积极性主动性。四是明确矛盾调处机制。明确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加装电梯社区协商和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会给部分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音、通行等造成不利影响,明确“有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设阻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对阻挠、扰乱、破坏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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