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进一步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 |
发布日期:2023-09-01 |
日前,江苏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7+1”非诉解纷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复议、公证、行政裁决、仲裁化解方式和司法鉴定)与诉讼相互衔接、相互协调,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和综合效应。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强化平台对接。进一步强化“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完善对接中心释明与指引、甄别与移转、衔接与指导等功能。进一步规范“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建设,完善驻法院“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引导分流、调解处置、协调督办等功能。深化“江苏微解纷”“苏解纷”平台对接,推动平台信息数据共享和及时交换。明确司法行政机关驻基层法院“非诉讼服务分中心”要融合对接县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 《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强化机制对接。明确十项对接机制:完善诉与非诉融合对接机制,推进“7+1”非诉解纷方式与诉讼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建立矛盾纠纷联调联处机制,强化纠纷化解的多方参与、联调联动和衔接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深化律师调解工作机制,指导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完善诉讼与仲裁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推动调解程序前置,对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进行诉前调解。建立诉前调解案件情况反馈机制,调解员规范做好无争议事实记载、争议焦点固定、诉前司法鉴定、调解不成原因提示、送达地址确认等工作。探索建立矛盾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建议当事人选择评估员提供咨询、辅导或预测判决结果,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反馈机制,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将司法确认结果反馈至调解组织。建立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建立调解案件督促履行回访工作机制,调解员要对调解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通过主动回访及时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共建工作。明确六项共建工作:建强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配强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司法行政机关要精心挑选人员充实进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人民法院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强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新兴领域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引入专家对特定类型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推进调解人才专家库建设,根据不同行业专业特性,分类建设各领域矛盾纠纷所涉类型专家库。共同开展“法润村居”行动,深化法治乡村建设,推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无讼村(社区)”建设。共同深化“庭所共建”工作,人民法庭和司法所要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强化对接保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各自职能优势,拓展深化府院联动工作合力。广泛宣传优秀经验和特色做法,不断提升运用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群众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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