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热点问题 >> 内容
黄灯闪闪需谨慎,强闯违法担责任
【信息时间:2020-09-23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在日常通行中,许多“老司机”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在“闯黄灯”的情况下安全通过路口。常州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醒你:安全通行的交通秩序应当维护,“闯黄灯”的行为不仅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风险提示】

1、宁可等一分,切勿抢一秒,强闯黄灯,易发生准交通事故;

2、黄灯亮时通过路口的车辆驾驶员负有注意义务;

3、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若继续通行,导致交通事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回放】

赵某闯黄灯将李某撞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赵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此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李某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遂将赵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不论是从证据认定的角度,还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信号灯的规定角度,以及从当事人行为有无过错角度,赵某未遵守交通法规的规定,未尽到合理安全义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就此次事故承担应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32万元,赵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判决后,赵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赵某认为,闯黄灯和闯红灯不同,设置黄灯的意义在于警告而不是处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并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宜作为处罚的法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配责任不合理。

二审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赵某是否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赵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此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李某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黄灯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准许通行的绿灯已经结束,禁止通行的红灯即将到来。此时通过路口的车辆行人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赵某无视路口计时器的提示,在明知黄灯亮起尚未通过停止线的情况下仍快速驶入路口将李某撞伤,赵某存在过错,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由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成立并生效,进而判决由赵某负担鉴定费和一审案件受理费,符合合同约定。近日,二审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348提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实际上是划定了黄灯亮时通过路口者的注意义务的尺度。

2、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若继续通行,导致交通事故,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有计时器的路口,通行者完全能够根据交通信号灯计时器显示的时间作出是否可以继续通行的判断,在通过路口时应更加理智。在遇到黄灯时,更应牢记:宁可等一分,切勿抢一秒。

4、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守法意识。

5、遇到法律问题可拨打常州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进行咨询。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6楼 联系电话:(0519)85681626 邮箱:czssfj2018@126.com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4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