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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虚假回购承诺 七旬老人被骗23万余元
【信息时间:2020-09-09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年过七旬的沈姓老人因听信某收藏品销售公司升值回购的承诺,先后筹款20余万元高价购买了儿童邮票、民国邮票、钓鱼岛电话卡等收藏品。交易完成后,老人多次要求公司回购藏品却屡遭拒绝和拖延,老人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货退款并支付利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涉案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诉称,自2012年12月以来,由于其年事已高、视力残疾、思维及判断能力下降,轻信被告公司管理及销售人员购买该公司产品后可以回购升值的虚假承诺,先后筹款20余万元在被告处购买了邮票、书画、电话卡等产品。但交易完成后,被告却屡屡以各种理由推诿兑现回购的承诺,且经原告多次交涉无效。被告这一行为导致原告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以欺诈的方式让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订立合同,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予以赔偿。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购买的上述藏品被告已经交付完毕,双方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相关回购承诺与买卖合同没有关系。被告向每一位顾客包括原告予以说明,投资收藏品有一定市场风险,并告知其可以自己收藏也可以回购,但是价格需双方达成一致。其公司是正常盈利性公司,如果藏品价格上涨其愿意回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经理在与原告交涉过程中,多次向原告提及藏品回购的承诺,但是一直未予兑现。被告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其在销售时对原告予以回购藏品的承诺,但是前提是藏品有所升值或者行情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售藏品时承诺予以回购,但并未告知其回购系附加条件,其在签约时向对方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告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撤销后因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涉案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承诺对涉案藏品予以回购,但是回购的时间以及条件关乎买卖合同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与义务,应当予以明确说明与告知,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回购承诺所附条件予以说明,考虑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年事较高,视力不好,识别力和判断力较低,因此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提醒■

1.回购承诺勿轻信。在购买收藏品时,若销售公司予以回购承诺,双方应就回购的条件、流程、标准等具体事宜予以商议并形成书面约定或协议。买卖双方商议达成的书面协议应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对双方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权利受损留证据。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公司主张回购时将双方交涉过程予以记录,为其主张被告欺诈提供了有力证据。因此一方面应当积极维权,另一方面要留个心眼,留存相关权益受损和维权的证据。

3.维权法律有保障。在购买商品时,若原告能举证证明被告在销售期间存在欺诈,则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卖方应向买方退回货款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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