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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信息时间:2022-09-01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常州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构联系(邮寄)地址: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常州市钟楼区万福路尚郡公寓九幢四楼)

行政复议机构联系(咨询)电话:

(0519)85681565、81285205

1、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行政机关对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作出的决定;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信访答复及行政指导行为;

(五)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

3、行政复议对象:

对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属于常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管辖范围,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7、行政复议流程图:

8、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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