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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复议
信件标题: 《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的不作为,且故意推卸责任,无限期延长案件的行为不服
信件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 詹牛寅,男,汉族,1986年2月6日生,电话:18551272315,住址:常州市钟楼区清潭五村162栋甲单元402室;

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玉龙路农业银行旁。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对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宝龙广场永辉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件未作出终止调解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宝龙广场永辉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件涉嫌违法案件重新组织调解。

    三、调查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宝龙广场永辉超市”涉嫌违法案件的过程是否涉嫌行政不作为。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向常州市长热线12345投诉并举报“宝龙广场永辉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是时至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也未依法作出终止调解,且以其它省市(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工商部门不配合且协查函迟迟未收到为由,无限延长办案时限。

经了解,被申请人不光负有监督查处辖区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职责,还具有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

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向常州市长热线12345投诉并举报,称投诉人2017年2月26日在常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常州梧桐路分公司(钟楼区宝龙广场店)购买的隆源村枣夹核桃仁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总计消费995.2元,该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100g含脂肪0克,而实际检测结果为每100克含脂肪23.7克,其标注的数值和实际数值差异极大,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要求。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查处该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结果,并支持投诉人要求退一赔十的合理诉求,并书面告知结果。

2017年3月27日,被申请工商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书后,给申请人邮寄了《立案处理告知书》和《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09时00分到被申请人地址参加调解。

2017年4月10日,申请人按时提前到达被申请人指定办公调解地点,由于对方(永辉超市法定代表人)还未到达现场,被申请人的吴爱军科长针对案件给予申请人说明,具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但未发现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食品(隆源村枣夹核桃仁),当时未出具现场执法的影像记录,之后着重强调,被申请人已经发函至食品生产商所属管辖地河北沧州工商协助调查。之后,永辉超市法定代表人彭华生的委托代理人,和隆源村的经销商到达现场和申请人进行调节,调解无结果。调解结束后,申请人咨询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多长时间有结果,被申请人告知,等协查函,一个月不到就2个月,两个月不到就3个月,三个月不到就再延期。申请人再次咨询,如果协查函如果一直不到,是否就遥遥无期了,被申请人回答是。之后也再也没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案件的实质性进展的消息通知。

2017年6月5日,申请人如期收到被申请人的通知书,称:因情况复杂,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批准,决定将办理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现该举报正在办理。办结后,将依法告知办理结果。

申请人收到此通知后,致电被申请人办公室,并再次来到被申请人办公室,被申请人再次说明,协查函未收到,申请人咨询被申请人能否催促协查单位河北沧州工商稍微加快点工作进度,被申请人回答“他没权利,除非领导给钱让他出差”否则就是等。

在之后的一个月里,申请人多次致电询问情况,被申请人都以北方工商办事不利索,协查函未收到为由不予办理。

2017年7月4日,申请人又如期收到被申请人的通知书,称:因情况特别复杂疑难,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批准,决定将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现该举报正在办理。办结后,将依法告知办理结果。特此告知。

申请人收到此通知后,很惊讶,投诉案件根本没有实质进展,突然从“情况复杂”发展成了“情况特别复杂疑难”。并于7月6日,又一次到被申请人地点了解情况,给予答复是“情况特别复杂疑难,”因为协查函还没有收到,至此,一封协查函,已经协查了近4个月。

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的不作为,且故意推卸责任,无限期延长案件的行为不服,决定请求常州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涉嫌违法不行政作为行为事实清楚,尽管文字描述细节部分远不够详细,但是证据确凿且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希望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后支持申请人的各项复议请求!

此 致

     常州市政府法制办    

                                 申请人:   詹牛寅   

                             

附证据:

1、2017年3月15日1向常州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的电话录音。

2、准时接收到的通知书。

沟通现场录音以及视频。
留言时间: 2017-07-06
回复时间: 2017-07-10
回复内容: 詹牛寅:
      你认为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你不服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行政不作为,应向钟楼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回复单位: 市司法局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
主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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