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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复议
信件标题: 行政复议申请书
信件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武玉杰。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4。身份证号码:372922198409297890

身份证地址:山东省曹县邵庄镇刘堂行政村刘堂村89号。现住址:苏州吴中区胥口镇马家村。联系电话:18551179553。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锁平。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2号。

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文件《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记录》,给予工单编号:XA03737311632的举报案件消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依法重新办理信息件(XA03737311632) 的举报案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17年6月15日实名举报如下:

    2016年10月28日,举报人在江苏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州通江中路分店购买了由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袋装“单骨羊排”10袋,单价:74.8元,价值748元;“腿排小切”9袋,单价:59.8元价值538.2元;标识:生产日期:为加贴2016.9.8,保质期12月,产品标准:GB/T996-12008。1:涉案商品标注生产日属于不干胶打印日期另外加贴商品外包装上,经查询《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 日期标示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 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2:该商品外包装声称含有微量元素,没有标出具体含量。3:该商品标为GB/T996-12008,经查询国家没有发布此标准,涉案商品为无标准生产。以上违规已对消费者造成食品的知情权,造成欺诈!

被举报人涉嫌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进行销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举报人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令被举报人退货,赔偿举报人损失3858.6元,并给与举报人现金奖励和书面回复! 

    在2017年7月3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文件《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记录》给予工单编号:XA03737311632的举报案件消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声称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进行调查,未发现其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立案,无视申请人提交的,XA03737311632的举报案件涉案的相关证据:购物小票,实物照片!

无视《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就认江苏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州通江中路分店违法事实不成立,将信息件(XA03737311632) 的举报案件予以销案处理!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渎职侵权,行政不作为,态度恶劣。

请政府部门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我的复议请求,责令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办理信息件(XA03737311632) 的举报案件。

此致

常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武玉杰

日期20170711

留言时间: 2017-07-11
回复时间: 2017-07-11
回复内容: 武玉杰:
      你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记录给予工单编号:XA03737311632的举报案件销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你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回复单位: 市司法局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
主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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