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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行政复议申请 |
信件内容: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马亚芬 女 汉族 1954年4月4日生 身份证号码:320411195404041449 地址: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塘岸村委杨巷村25号。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常和平 局长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588号 申请复议事项: 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的本法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常公依告【2017】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 根据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无处罚权。 一、 本案申请人依法向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的法定代表人,谢国正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本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依法维权。 二、 被申请人公开行为超出法律范围的告知书是明确违法,明显违法帮助新北公安分局不依法办案的依据,常州市公安局是本市的公安主办案机构机关,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三、 申请人依法申请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政策,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根本未由改变,被申请人违法行为更比以前嚣张,《滥用违法权力》指使下级公安机关实施严重继续违反本法办案程序的规定,《玩忽职守》连续侵犯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权益。 四、 申请人如有违法之处,这次复议决定中,依法必须要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处罚的条件与事实的根据和法律依据,直指现在长期指派不明正想身份黑社会组织人员多各看管,申请人全家的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法律有这样规定吗?也许被申请人必须提供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确认的法律依据所规定的证据来? 综上:申请人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遵守本机关复议程序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复议法》严格规定,确保障本法有效实施,依法作出复议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复议办公室 申请人:马亚芬 2017年 10 月 24日 |
留言时间: | 2017-10-24 |
回复时间: | 2017-10-25 |
回复内容: |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马亚芬: 你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常公依告[2017]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悉,经审查需补正以下材料: 1、书写格式正确且经本人签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常公依告[2017]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的复印件; 4、如需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请提供律师函;公民代理,请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其他证据材料。 请接到本通知后,于7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详见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指南——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文书格式。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行政复议中心,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218号(常州市社会福利院西侧胡同内100米),联系电话:81285207;81285201。 |
回复单位: | 市司法局 |
答复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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