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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复议 |
信件标题: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信件内容: | 申请人:新北区河海汤泉浴场,住所地新北区河海街道通江中路369号1239、2161、2162、3002室。负责人:陈永生,男,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绿洲家园20幢丁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20482197907017015 被申请人:朱亚庆,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生,住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401室,身份证号:320421196212258018。 申请人因不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119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现提起行政复议。 请求:依法撤销(2017)第1119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4月份正式营业。2016年11月份,申请人仍处于装修过程,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临时招用打扫装修垃圾的人员,2016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打扫卫生时摔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临时招用的雇佣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119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符合实际情况,请求依法确认。 此 致 常州市人民政府 |
留言时间: | 2017-11-09 |
回复时间: | 2017-11-13 |
回复内容: |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新北区河海汤泉浴场: 你单位不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119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悉,经审查需补正以下材料: 1、被申请人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且经你单位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119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复印件; 4、如需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请提供律师函;公民代理,请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其他证据材料。 请接到本通知后,于7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详见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指南——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文书格式。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行政复议中心,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218号(常州市社会福利院西侧胡同内100米),联系电话:81285207。 |
回复单位: | 市司法局 |
答复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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