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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南
【信息时间:2019-02-16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1、抢救伤员。

 2、报警。

 3、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4、看管财物。

 5、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6、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7、不得逃逸。

 8、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前提

 1、必须是车辆事故。①机动车之间。②非机动车之间。③非机动车之间。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⑤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2、必须是发生在具有一定交通意义道路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

 1、交通事故认定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

 (1)现场调查。

 (2)检验、鉴定。——5日内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休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3)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10内制作

(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向法院起诉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被视为一个证据。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应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四)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1)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存在损害事实。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4)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3)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非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时,才可追究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二、伤残评定

(一)伤残评定程序

 1、确定最佳评定时间——治疗终结

 2、自行委托鉴定和申请法院鉴定。

 3、伤残评定机构——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

(二)对评定结果的救济——重新评定

 1、重新评定机构——另行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由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证明力不如法院委托的证明力大,故可能导致自行委托的评定被法院推翻,建议如果对第一次伤残评定有异议,一定选择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2、申请期限——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

 3、通过诉讼手段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1)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2)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三、赔偿主体的确定

(一)乘客有偿乘车时

  1、承运人负侵权责任。

  2、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事故其他方负事故责任的①事故其他方负侵权责任。②事故其他方无力赔偿的,无事故责任的承运人承担违约补充责任。

(二)无偿同乘时

  1、善意同乘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

  2、恶意同乘情形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指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交通安全法规要求驾驶机动车。

(三)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交通事故的,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2、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四)雇员驾驶车辆情形下

  1、雇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2、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车私用),无论雇主是否同意,只要雇员行为表面上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原则上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后可向雇员追偿。

(五)擅自驾驶情形下

  1、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由雇主赔偿。

  2、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擅自驾驶者赔偿。

  3、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并且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过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擅自驾驶者共同赔偿。

(六)驾驶盗窃车辆情形下

1、驾驶盗窃车辆情形下,肇事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2、驾驶盗窃车辆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过失,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七)未成年人驾驶车辆情形下

  1、未成年人经车辆所有人许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监护人共同赔偿。

  2、未成年人未经车辆所有人许可,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过失,与监护人共同赔偿。

  3、车辆所有人就是监护人的,监护人赔偿。

  4、未成年人是应第三人请求驾驶或驾驶有利于第三人的,第三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共同赔偿。

(八)车辆出租、发包和出借情形下

  1、将出租、发包、出借人均列为赔偿主体。(出租人、发包人在其收取租金、承包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出借情形下,借用人赔偿。

  3、承租人、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出租人、出借人知道或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出租、出借车辆的,与承租人、借用人共同赔偿。

(九)车辆挂靠情形下

  1、无偿挂靠,挂靠人赔偿。

  2、有偿挂靠,有三种观点:

  (1)挂靠人自行承担。(挂靠人为实际利益运行体)

  (2)被挂靠人与挂靠人连带共同赔偿。(被挂靠与挂靠人都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3)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共同赔偿,被挂靠人赔偿限额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

(十)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

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买受人作为赔偿主体。

(十一)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

 1、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致害车主作为赔偿主体,原登记车主不赔偿。

 2、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对交通事故负赔偿责任。

 3、例外,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找到现车主,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

 1、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

 3、在委托保管期间,保管人成为实际支配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车辆被质押情形下

车辆被质押情形下,质权人作为赔偿主体。

(十四)跟随教练员学习驾驶情况下

 1、跟随教练员学习驾驶时,由教练员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十五)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情况下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情况下,占用者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十六)获得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情况下

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情况下,占用者在其未履行防护义务的情形下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未设警示标志)

(十七)无法找到致害人情形下有可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的

无法找到致害的第三人,同时对道路交通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对道路交通匀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赔偿主体。(如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遇第三者失落的障碍物导致伤亡后果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成为民事赔偿主体。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收取车辆通行费后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义务)

(十八)非机动车和行人作为赔偿主体

 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

(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财产损失

 (1)停运损失。

 (2)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二)具体赔偿项目

  1、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2、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护理费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

  4、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8、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9、残疾赔偿金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① 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② 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③ 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10、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① 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② 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③ 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④ 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2、丧葬费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① 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② 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③ 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1、请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受害人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3、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数额=损失数额*过错比例*因果关系比例

  过错比例:①主要责任——51%-99%。②次要责任——1%-49%。③同等责任——50%。④全部责任——100%。⑤无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4年10月26日颁布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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