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收监的情形包括八种, 即: ①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 县(旗), 经警告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报告行踪, 脱离监管的; 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仍不改正的; 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 仍不改正的; ⑤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刑期未满的; ⑦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 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⑧其他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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