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孙女士与前夫于2009年初离婚,约定孩子归孙女士抚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360元。2012年,因孩子学习活动不断增多,在法院的调解下,前夫将抚养费增加至500元/月,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但现如今,物价不断上涨,前夫的工资也大幅增加,这时,孙女士还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吗?
案件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必要时”和“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故符合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必要时”,且要求增加抚养费并无时间间隔的限制。
同时,鉴于孙女士前夫收入较之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适当增加抚养费对孩子抚养方面支出,更有利于其教育与成长。因此,要求再次增加抚养费属“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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