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1件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例。案例指出,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当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的审查标准,对有效监督政府依法公开信息,依法保障公民政府信息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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