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射阳县妇女联合会接待了一起信访投诉案件,50多岁的刘某自称,结婚三十年来一直遭受丈夫的殴打,此前她也曾多次到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求助,但其丈夫对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的劝阻不予理睬,并且还威胁说,打老婆是家庭内部事务,谁敢插手就对谁不客气。在妇联的指引下,刘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
【调查与处理】
射阳妇联在接到刘某的信访投诉后,对其反映的情况给予了高度重视。后与律师事务所联系,共同对其信该事宜进行了处理。在刘某的一再坚持下,我们代其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在庭审过程中,刘某的两名女儿均到庭作证,证明其父亲对刘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以及她们长期生活在这种暴力阴影之下的心理历程。刘某的丈夫面对女儿的指证,对这些事实均予以了认可。经过法庭的教育,他当庭表示悔改,并当着法官及其两名女儿的面向刘某承诺,以后一定会好好对待刘某,希望法院和刘某都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如有再犯,任由法院判决。目前法院已作出双方不予离婚的判决。虽然该判决结果是不予离婚,但是通过本起诉讼,刘某的丈夫已深刻地意识到自己多年来给刘某造成的精神上和身体上的痛苦,法院也是结合本案当案当事的实际情况,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作出的判决。刘某及其女儿对该判决结果也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在《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在该部法律的第二条至第八条中规定了国家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总体原则: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还认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同时国家还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制定的法律。其中第三、四两条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在该部法律的第六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妇女联合会、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此外,在该部法律中还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家庭暴力或疑似家庭暴力,而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存有大量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而在受到伤害后,很多妇女都采取了隐忍的方式来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对于妇女权益保护、以及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使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本案促使女性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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