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途径,最高院的案例指出,当事人既可以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要求复议机关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管当事人选择何种救济途径,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问题。应当指出的是,两种救济途径不能同时进行,只能择一而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直接的诉求虽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效果,则必然导致复议机关要求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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