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梳理确定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常州市司法局于2019年9月18日下午在市行政中心青云厅,召开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论证会。此次会议主要为了讨论市政府挂牌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市司法局薛和明副局长主持会议,常州市大数据管理局、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市政府挂牌机构和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常州市地震局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论证会上,市司法局从是否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三方面介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资格条件。围绕焦点问题,与会人员讨论热烈,结合自身情况和三定方案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提出了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编制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提供了思路和方法。市司法局将尽快梳理汇总,并认真加以研究,对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修改,再向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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