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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信息时间:2020-05-25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5月25日获悉,近日,常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2020年地方性法规立法正式项目,由市城管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修改、协调论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由市长签署,将以地方性法规案的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对我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了我市城市绿化的原则。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条例》归纳明确了我市城市绿化的指导原则,要求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建管并重的原则。《条例》在绿化规划编制、规划控制、规划引导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针对绿地建设强调应当坚持绿化与生态、景观、文化协调一致,注重节约资源,注重乡土树种及市树市花的种植,推动形成多样、合理的种植结构。

《条例》拓宽了公众参与城市绿化的途径。一是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养、冠名、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二是鼓励市民利用庭院阳台等开展绿化,美化环境;三是要求城市绿化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四是规定,绿化建设项目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设立告示牌,公示相关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对上位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一是明确了绿化管理责任主体及其义务。结合我市此次城市管理权限下放,《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居住小区绿地等的绿化管理责任主体,规定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化养护、安全管理等义务。二是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条例》规定了“禁止在绿地内擅自搭建、设置广告设施、停放车辆”等九种社会上经常发生的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三是明确了移植砍伐树木的情形和提交材料。明确出现因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构成威胁等情形的,方可以申请移植砍伐树木。四是加强对重度修剪行为的约束和规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内树木随意重度修剪问题,明确了重度修剪的情形,同时要求,确需重度修剪的,应当制定方案提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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