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获悉,近日,常州市司法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出台《常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关于发放法律援助补贴的办法》。与2017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相比,该《办法》适应本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新情况,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和补贴支付标准作出更加科学规定。
一是明确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值班的补贴标准。根据常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司通[2019]30号)文件精神,提高补贴标准,逐步减少与律师办理社会案件差距,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性。
二是明确群体性案件的补贴标准。对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群体性案件,且仲裁机构、法院决定合并仲裁、审理的,以一件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按每增加一名受援人,补贴增加300元标准发放。同时规定补贴上限,严格控制发放补贴自由裁量权。
三是明确增加对不适当履行援助义务的罚责条款。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收受受援人财物的,或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以及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等情况的,均不予发放补贴。
四是明确补贴与案件工作量、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以刑事案件为例,指派后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案件即被终止的不予发放补贴,已经会见后由于非承办人原因导致案件被终止的发放部分补贴,疑难复杂、工作量大,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补贴上浮。判决结果改变检察院认定的罪名或者量刑建议,对受援人有利的,补贴上浮。
五是明确补贴发放程序,严格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补贴发放按照流程造表签批后,由财务人员直接将款项打至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银行账户,相关手续建档保存,确保专款专用、足额支付,随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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