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司法局起草的《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草案)》。
近年来,中共中央发布一系列重要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国务院修订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省政府制定《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对规章制定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适应新时期立法工作需求,完善立法机制,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市人民政府将2015年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市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常州实际,参考了上海等城市的规定,在2015年规定基础上,对规章制定的指导思想、项目征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等环节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了废旧立新的方式。新《规定》具有下列特点:一是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二是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三是加强了规章立项工作;四是完善了规章起草和审查程序,新增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公平竞争审查、听取特殊群体意见、立法协商等内容;五是新增了规章解读、规章清理、立法后评估、规章实施周年报告、立法信息化、立法联系点等条款。新规定更加丰富、具体、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契合立法工作实际需要,为提升规章制定管理精细化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市司法局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了各辖市(区)、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辖市区进行了调研,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请相关立法、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论证,还专门听取了省司法厅立法条线、市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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