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下列权利:
(一)行政复议申请权。包括是否申请行政复议、采取口头或是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向上级部门或是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是否对行政赔偿问题一并提出申请、是否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等具体事项的自主选择权;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三)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作为争议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查阅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对有关证据和依据进行抗辩、申请质证、听证;
(六)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证据或场所进行鉴定、勘验;
(七)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人、听证人回避;
(八)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诉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
(九)对法律规定非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十)在行政复议作出之前,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和时限要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关证据材料和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材料,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遵守行政复议秩序;
(三)继续履行没有被决定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四)如实陈述事实,不提交虚假材料;
(五)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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