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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外文译审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信息时间:2025-12-23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外文译审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根据2025年省政府规章英文译审工作安排,厅法治调研处牵头起草了《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外文译审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要求,我省自2004年起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英文翻译工作。截至2018年,原省政府法制办共组织翻译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9件,总字数近120万。2019年机构改革后,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省司法厅负责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截至目前,已翻译省政府规章77件,约34万字。期间编印的《江苏省法规规章选编(中英文对照本)》等成果,有效宣传了我省法治建设成就,成为对外法治交流的重要载体,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基础性制度支撑。

为系统总结近二十年译审实践经验,固化成熟有效的做法,健全涵盖工作内容、人员、流程、要求等方面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译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更好服务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性文件翻译审定工作的相关要求,依据我厅“三定”职责,参考《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GB/T 19682—2005)及《译员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译审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多年规章英文翻译实践,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7月至8月,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等方式,两次征求省政府规章英文翻译人员意见;9月,进一步征求厅相关处室及13个设区市司法局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经逐条研究吸纳,修改完善后送厅备案审查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再次修订,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译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规范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

第三条规定了译审工作流程,分为初译、初审、二审、终审四阶段,并对拟在线发布的译稿增设专门评审环节。

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译审人员的选聘来源、条件、聘期管理与解聘情形,突出政治素质、专业背景与实践经验并重,实行聘期考核与动态管理。

第七条至第九条细化了任务分配原则、各环节译审标准和研讨交流机制,强调术语统一、流程规范与质量把控。

第十条规定了译本发布形式,包括汇编纸质中外文对照本和依托省政府规章库在线发布。

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确立了署名责任、保密义务与错误追责机制,强化译审人员的责任约束。

第十二条明确了译审人员报酬的确定依据与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译稿版权归属以及《办法》的参照执行范围、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主要特色

(一)固化有效做法,完善制度规范。《办法》总结并固化了多年来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做法,包括“外部委托+行政机关审定”的工作模式、译审人员署名责任制、专门评审机制及中外文对照汇编与在线发布相结合的双轨发布机制,推动译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优化流程设置,加强梯队建设。在原有初译、初审、终审基础上增设“二审”环节,吸纳厅涉外法治人才库成员参与,形成“三审+专评”的闭环流程,既保障译稿质量,又促进实务传帮带与人才梯队培养。

(三)突出标准引领,提升译文质量。今年,我们同步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常用术语和句式英文翻译规范》,并申报地方性标准。《办法》明确将《翻译规范》定位为译审业务指南与质量标准,实现经验成果向标准规范的转化,在全国尚属首创,有力推动了我省政府规章译审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责任管理,注重激励约束。通过署名责任制、保密承诺、质量评估与解聘机制相结合,构建覆盖译审全过程的责任体系,增强译审人员的责任意识与专业操守,保障译审成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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