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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江苏 辐射全国 影响海外 常州仲裁专业解纷守护“新能源产业高地”
【信息时间:2025-09-17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2013-2023年,常州GDP总量增长123%,其中新能源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近50%,对规上工业增长贡献率达98.9%。从去年1-10月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市93家企业入库税收超亿元,有31家是新能源企业

江苏时代、理想汽车、天合光能、常州比亚迪分别位居全市纳税百强企业第一、二、七、八位……

8月29日,江苏法治报“辉煌十四五 政法显担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江苏实践”主题新闻行动采访组走进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探寻常州仲裁人在依法定分止争、护航新能源产业迅猛发展背后的秘诀。


发挥专业优势 打造解决争议“服务链”

“近年来,常州的新能源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但涉及新能源的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自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成立以来,我们先后受理新能源领域案件352件,标的额达20.7亿元,目前已结案245件。受案类型涵盖能源管理、技术开发等32类纠纷,当事人(企业)覆盖国内外61座城市,71%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地企业,有效保障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说起中心成立及发展,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翔如数家珍。

2023年10月17日,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复同意,常州仲裁委员会增设国内首个新能源行业争议专业仲裁平台——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自成立以来,中心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和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主动融入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和建设目标,坚持“立足江苏、辐射全国、影响海外”总体定位,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特点优势,聚力打造“新能源行业争议解决专业服务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20年,国内某企业在泰国设立的某科技公司与苏州某电子公司签订《接线盒长期供货合同》,向苏州电子公司采购太阳能接线盒,并对产品的包装、保险、运输、质量保证等进行了约定。但前不久,因泰国科技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双方产生了商事合同纠纷。

考虑到新能源项目专业知识储备程度将直接影响争议化解质效,且海外诉讼成本较高,两家企业最终决定选择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解决纠纷。接受企业申请后,该中心立即成立专门的仲裁团队,按照法定流程组成仲裁庭,对该起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庭审调查,并于84天内作出裁决。两家企业均对裁决结果表示认可,使这起涉外商事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坚持高点站位 撑起新能源“法治护栏”

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高效能的法治保障和高品质的法律服务。近年来,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充分发挥辐射功能,主动对接常州乃至全省新能源产业发展需求。

中心立足常州新能源产业高地,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纠纷的“主场优势”,为国内外新能源企业,尤其是江苏企业提供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和调解服务,并被写入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常州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作为全国首个新能源争议专业仲裁平台,该中心坚持围绕国际贸易、投融资等领域争议,通过修订仲裁规则、选聘专家仲裁员、增补专业鉴定评估机构、打造新能源法律服务链等举措,为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专业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与此同时,常州市司法局积极与中级法院、发改委等14个单位协调会商,形成了《关于支持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从立法保障、行政引导等多个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中心坚持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思路,积极构建专业、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平台,满足新能源行业争议解决专业需求。他们面向全国公开选聘74名国内外知名的新能源行业技术专家,组建国内首支新能源专业仲裁员队伍。并开展一系列法律实务培训,制订相关指引,启用反馈表,开展年度登记考核,打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新型疑难新能源案件落实通案制度,制订类案办理指引,提高办案秘书的业务水平。推荐涉外仲裁员和办案秘书进入全省涉外法治人才库,提升处理涉外案件能力。增补10家新能源行业专业鉴定评估机构,与常州亚玛顿公司中心实验室等合作,依靠其设备和人员提供专业意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同比缩短10%。

助力产业发展 擦亮“苏新仲”服务品牌

“我们全力建设‘国内一流、长三角知名’的仲裁机构,持续擦亮‘苏新仲’品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张翔告诉记者,自中心成立以来,他们坚持深入产业前沿,了解新能源法律服务新需求;携手行业伙伴,共创新能源争议解决新局面;加强宣传推广,塑造“苏新仲”品牌新形象。

中心加强与高能级平台合作,加入江苏省能源行业协会,在省级层面推广仲裁服务。在常州薛家、罗溪、龙虎塘等地设立联络点,将仲裁服务的触角下沉到基层镇街。同时主动走访东方日升、远景能源、协鑫集团等36家新能源产业链企业,深入了解企业的需求和痛点,量身定制仲裁服务方案。持续扩大“朋友圈”,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开展共建,与多地仲裁机构共享经验,举办境外投资实务研讨会。加入长江经济带航运仲裁联盟,不断提升业内影响力和话语权。积极开展公益法治培训研讨16场次,覆盖超500家企业;与省司法厅联合拍摄宣传片获司法部转发,改版微信公众号开展针对性宣传。目前,“苏新仲”品牌效应初显,今年以来仲裁收案、结案同比分别增加59%、58%。

某户用光伏科技公司(简称“A公司”)与某农户(简称“B某”)签订《光伏电站合作共建及托管协议》,约定采用“合作共建、运维托管、收益分享”的模式,在B某指定地点安装光伏电站,并网及正式发电,A公司也按约定按时发放收益。2024年11月,B某私自关停电站,经A公司发函催告,仍拒不恢复电站正常运行。A公司遂向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B某之间的合同,并挽回相应损失。受理该案后,中心第一时间向B某发送相关仲裁材料,督促B某恢复电站正常运行,使A公司与B某的光伏合作得以继续履行,在高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为在乡村推动绿色发电、实现普惠农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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