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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信息时间:2026-07-01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申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

(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包括下列协议: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四)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其他行政协议。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四、办理材料:(下载 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样式及填写范例.docx)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5.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5.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其他必要的材料。 

五、申请行政复议途径

(一)线上申请行政复议途径:

方式一:登陆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方式二:登陆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

(二)线下收件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常州市钟

楼区万福路尚郡公寓九幢四楼)(请在邮件上标注“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六、接待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常州市钟

楼区万福路尚郡公寓九幢四楼)

七、咨询电话:(0519)85681565、8128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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