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含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称为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作为行政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发生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行政执法文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送达工作能否依法实施,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效率、合法性以及受送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执法实践中,因送达方式上存在问题,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 为保障和方便我市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向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送达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程序,提高我市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2011年3月7日,我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规定》印发了我市《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规定》。 《规定》要求:1、行政机关在受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时,应当及时指导相对人准确、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2、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行政机关;3、相对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行政机关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未送达地址;4、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制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行政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行政复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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