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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仲裁协会、常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制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审理要素指引
【信息时间:2018-10-18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是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房屋租赁市场有交易也孕育纠纷。作为一种案件类型,租赁纠纷案件是民商事仲裁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不断提升律师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常州市仲裁协会联合常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专门工作组,通过反复论证,广泛征求仲裁员、律师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意见,制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审理要素指引。

指引的制定,旨在为仲裁员、律师、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处理中提供借鉴与参考,目的是统一举证要求、统一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为具体案件的审理结果提供合理预判,从而进一步规范常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指引的制定,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恪守租赁的一般原理;(二)立足租赁市场发展现状,解决具体问题;(三)坚持平衡保护,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指引分两个部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查明的基本事实,从仲裁管辖、合同效力、合同约定的基本事实、合同履行情况四个部分进行分析。二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常见争议焦点,该部分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常见的诉请进行分析。主要有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合同解除、确认合同效力、一房数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中的添附问题、商品房售后包租、租赁房屋拆迁等热点问题。另外为了方便仲裁员、律师、当事人更方便直观了解审理要素,指引还将上述内容进行了整理,制作表格。

在制定指引的过程中,常州市仲裁协会和常州市律师协会广泛征求了仲裁员、律师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感谢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陆柏松、朱红律师,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周旭东律师,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张晓军、赵成磊律师,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王滨律师,常州大学刘永宝副教授,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张永立、徐渊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顾青律师为本指引的制定提出宝贵建议。

近年来,常州仲裁委员会一直稳步拓展仲裁服务领域、深化仲裁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案件范围不断拓展,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质量不断提升。下一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进一步发挥纠纷解决作用,为防范化解租赁合同纠纷和促进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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