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份,常州仲裁委受理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是上海某珠宝公司,被申请人是常州某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一款珠宝在网上进行广告推广的合同。因履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由于该珠宝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不齐全且在外地,为便利当事人,仲裁庭允许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证据材料。程序管理员同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并以电话的方式与之取得了联系。通过网络和电话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理分析和斡旋。上海某珠宝公司和常州某网络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网络公司迅速履行了调解协议,双方对处理结果均非常满意。
随着最近几年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关于互联网服务等新类型的纠纷呈爆发性增长。由于此类案件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当事人身份确定、证据固定等困难,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对于涉及互联网的新类型案件均处在摸索阶段。常州仲裁委一直高度重视融入互联网+时代,不但注重对涉及互联网的新类型案件的处理,更是通过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带动仲裁工作方式的转变,体现了仲裁更加高效、方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