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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4-07-17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季度推进计划》(苏委改〔2014〕1号)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苏依法〔2014〕2号)的精神,按照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依法行政办)《关于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评定工作的通知》(苏依法办〔2014〕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2014-2016)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评定基本要求
  1. 依法行政示范点要严控数量、确保质量。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每2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重新确认,所有地方和部门(含原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都要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统一评定。
  2. 依法行政示范点应当控制总量,增强典型示范效应。列入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范围的对象为县级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镇级政府和县级行政机关不再列入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范围。按照《关于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评定工作的通知》(苏依法办〔2014〕4号)的要求,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原则上在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范围内产生,其中县级政府一般不超过下辖的县级政府总数的20%,市级行政机关一般不超过市本级部门总数的5%。
列入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范围的对象为县级政府、市级行政机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行政机关。其中县级政府一般不超过全市县级政府总数的20%,市级行政机关一般不超过市级行政部门总数的20%,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不超过所在辖市、区下辖的镇、街道总数的10%(不足1个单位按1个单位计),县级行政机关一般不超过所在辖市、区县级行政部门总数的5%。
  3. 依法行政示范点具有《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且问题突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示范点资格,并予通报。
  二、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评定方法步骤
  1. 申报。列入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范围的单位,对照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条件(附件1),对2013年来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摆成绩,亮特色,突出创新性的工作,形成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依法行政办)。
  2. 初审。市依法行政办依据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条件和申报材料,对各申报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示范点建议名单,报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依法行政办。
  3. 核查。省依法行政办组织对上报的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议名单进行核查,核查主要采取材料核查、现场抽查、征求有关省级机关和申报单位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等形式进行。对核查过程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省依法行政办建立内部集体审查机制组织审查,并将及时与各市依法行政办沟通、交换意见。
  4. 公示。公示由省依法行政办统一组织实施。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省依法行政办将及时反馈各市依法行政办进行调查,或直接调查。公示期满后,上报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评定方法步骤
  1. 申报。列入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范围的单位,参照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条件(附件1),对2013年来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摆成绩,亮特色,突出创新性的工作并形成书面申报材料。县级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直接报送市依法行政办;镇级政府和县级行政机关报送辖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辖市、区依法行政办)。
  2. 初审。辖市、区依法行政办依据示范点条件和申报材料,对申报的镇级政府和县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议名单,经辖市、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依法行政办。
  3. 核查。市依法行政办组织对上报的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议名单进行核查,核查主要采取材料核查、现场抽查、征求有关市级机关意见等形式进行。对核查过程中发现或反映的问题,市依法行政办将组织集体审查,并与辖市、区依法行政办和有关市级机关沟通、交换意见。
  4. 公示。公示由市依法行政办统一组织实施。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市依法行政办将及时直接调查或反馈各辖市、区依法行政办进行调查。公示期满后,上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批。
  四、工作要求
  1. 加强领导。各辖市、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属单位申报评定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辖市、区依法行政办要认真组织,建立和健全内部集体审查机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2. 严格程序。各辖市、区依法行政办要根据职责范围按照工作程序,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初审、核查、上报等工作,确保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评定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坚持标准。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初审和推荐过程中,各县依法行政办要统一标准、严格把关,做到宁缺毋滥,真正把符合条件、特色鲜明的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列入示范点建议名单。
  4. 及时报送。请申报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单位和申报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县级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于7月23日前向市依法行政办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附件2)(附件4)。
请各辖市、区依法行政办于7月31日前向市依法行政办报送镇级政府和县级行政机关申报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初审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名单及其情况分析、推荐作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建议名单)、示范点申报表(附件3)、列入示范点建议名单单位的申报材料。
  五、其他事项
  1. 直属单位申报评定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按照本通知内容执行。
  2. 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报送邮箱:czfzbjdc@163.com
联系人:黄轶轩  
联系电话:85683397   85683377(传真)

  附件:1. 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条件
     

 

                                                              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附件1
                      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条件

  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各项工作运转高效,推进依法行政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依法行政工作有创新、有亮点,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和普法培训工作扎实有效。
  二、领导班子带头学法守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后评估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四、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创新行政审批方式,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成效显著。
  五、制度建设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范,严格听取意见、听证等程序,认真开展评估、清理等工作。
  六、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社会矛盾防范、化解和调解机制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要求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九、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作用,保证法制机构的规格、设置、编制及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条件。
近两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依法行政示范点: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监管不力、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导致发生危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被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连续两年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评排名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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