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规划局提交的《常州市市区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8年5月7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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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常州市市区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非国有历史建设的修缮补助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历史建筑(以下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除国有产权以外的历史建筑。
第三条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和奖励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审议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相关具体工作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是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中心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市财政、城乡建设、文物、房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历史建筑的日常修缮管理工作。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专家评估认定需要大修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规划部门申请修缮补助资金:
(一)历史建筑处于损毁状态或者存在损毁危险;
(二)建筑物发生变形、倾斜、沉降,影响使用安全;
(三)建筑构架中主要承重构建残损,需要彻底整修或更新。
保护责任人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自觉履行修缮义务后,未向规划部门申请修缮补助资金或者经专家评估认定不满足申请修缮补助资金要求的,可以申请修缮奖励。
第八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和奖励计划。修缮补助和奖励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经批准的年度修缮补助和奖励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重大险情需要对历史建筑进行紧急排险的,由保护责任人上报历史建筑所在地的职能部门,经历史建筑所在地的职能部门确认后报规划部门。市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经批准后予以追加修缮补助资金。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和奖励计划,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修缮补助和奖励资金。修缮补助和奖励资金已经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的,不再安排。
第十条申请修缮补助或者奖励资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
(二)权属证明材料、保护责任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银行账户等;
(三)承诺按照修缮技术要求、修缮图则进行修缮的书面材料;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修缮补助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每年九月,保护责任人可以向规划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修缮补助资金使用申请;
(二)审核。每年十月,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修缮补助的历史建筑进行现场评估,确定是否列入当年度修缮计划。列入修缮计划的,应当告知保护责任人修缮补助相关要求;
(三)编制保护措施。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名城保护专项经费。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制定保护措施;
(四)评议。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组织专家对保护措施进行评议,并由专家出具评议意见;
(五)检查。修缮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检查。市规划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市城乡建设、文物、房管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修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整改意见,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六)拨付。修缮工程经检查合格后,市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满后,市财政部门依法拨付修缮补助资金。
保护责任人申请修缮奖励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
(一)擅自变更保护措施内容的;
(二)修缮工程质量、风貌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未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
(四)其他不符合保护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和奖励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修缮补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经专家评估认定为木结构为主修缮的历史建筑,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150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修缮奖励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同一历史建筑五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历史建筑在五年内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情形除外。同一历史建筑五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安排修缮补助资金:
(一)已编制修缮图则、修缮计划与资金预算的;
(二)濒危需抢救的;
(三)经组织专家认定需要优先予以保护的。
第十五条历史建筑修缮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或者奖励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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