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心粘土砖是一种资源消耗型产品,不仅大量破坏土地,消耗能源,而且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据测算,每建造1万平方米多层住宅需用200万块粘土砖,生产这些粘土砖要耗用土地3.3亩;建造一栋18层的高层建筑,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需要230万块粘土砖,耗用土地3.8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来进行粗放型的粘土砖生产既不符合基本国策,也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因此,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于2008年8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再利用和资源化”,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同时,《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通告》,《通告》规定: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同时禁止使用粘土多孔砖;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同时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等,确需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批准。生产的粘土实心砖,只能用于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等,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对所辖区域禁产范围内的砖瓦窑厂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制定限期转产或关闭计划,及时做好被关闭砖瓦窑厂用地复垦或绿化工作。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本级政府依法作好禁产范围内砖瓦窑厂转产或关闭的相关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规范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及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经济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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