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对此予以明确。案例指出:目前,涉及投诉举报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大量存在。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起诉权的同时,亦应规范其行使。当事人就行政机关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只有行政法上对举报处理行为有明确规定而行政机关拒绝处理的,才可能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而对于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后,举报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不能认为只要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结论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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