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原法制办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工作 >> 内容
行政内部监督行为不可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信息时间:2018-08-15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行政内部监督是行政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内部监督,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能否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出不可提起。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那些仅限于行政内部领域的措施,例如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命令、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管监督,因其不具有对外性、不直接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通常不能在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提出。

此外,从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当事人如果认为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下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且该种救济方式更为便捷、更为直接。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6楼   邮箱:czssfj2018@126.com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1626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4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