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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行政复议卷宗
【信息时间:2018-08-02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行政复议卷宗(主要是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材料)查阅主体、范围、期限有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及当事人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复议中的查阅权的行使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要求获取行政复议案卷材料信息作出过裁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查阅案卷的途径获取行政案卷材料信息,不能以信息公开的名义要求查阅。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要求查阅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据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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