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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增强民众法律意识对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
【信息时间:2009-10-26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完善,一方面在制度层面必须建构起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在法律文化层面,法治精神必须渗透在民众的生活和观念之中。民众的法律意识反映了一个现代国家法治状况的发展程度,也是衡量法治社会成熟的标志之一。当代中国正处于伟大的历史变革时期,为适应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适应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转型的要求,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已经启动。在这一过程中,民众法律意识状况是我国实现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基础,并直接关系到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在全社会培育适应历史潮流、有鲜明时代精神、适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 法律意识的基本内涵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心理、观点、知识和思想的总称,
  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实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一个内涵复杂、外延广泛的概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
    第一,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法律心理与法律传统有着某种内在的、天然的联系,譬如,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备的诉讼法律体系,给予公民正当的诉讼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长期积淀于公众心理层面的无讼心理,阻碍诉讼法律体系作用的发挥。很多人至今认为打官司是丢面子的事,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对簿公堂;有些人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却通过不正当的途径“私了”;还有些人则认为只有和法官搞好关系,才有胜诉的可能。这些负面的法律心理一方面是由于法制观念缺失导致,另一方面是对法律文化的曲解引起的,都需要通过法治教育或法律宣传等手段来纠正。
  第二,法律观念是介于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之间的一个“中间阶段”,它是人们对法的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既有感性成分,又有理性成分。法律观念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三要素组合而成,所谓法律认知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内容、形式、运行以及法律的性质、作用的感知和认识。法律认知的深度,主要看法律融入社会生活的程度,以及法律效果的达成情况;同时也要看人们参与法律生活的程度。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情感和对法律的评价。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本质和法律现象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程度。法律评价是人们在法律认知与法律情感的支配下,调节自身行为的一种心理态势和行为倾向。法律评价是法律认知的一种外化,它常常和人们的法律行为杂糅在一起从而出现观念与行为并行同一的现象。
  第三,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反映形式,并以法学理论、法律学说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一般是法学家、法律思想家理性思维的结果。法律思想体系不像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那样,只是针对某个或某一方面法律问题的观点和认识,而是把这些分散的、零星的、感性的认识转变为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考结果。
  本文所称的“民众法律意识”应属于上述较低层次的法律意识,即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虽然它尚未达到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状态,但不可否认民众法律意识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众法律意识对建设法治城市的意义
  法治与法律意识有着极为紧密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现代化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条件。首先,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先决条件。只有一个城市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意识,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一个城市的法治建设落到实处。其次,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文化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再次,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使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条件。法治是靠人来遵守和执行法律制度的,只有不断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他们才能“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又是民众法律意识提高的必要条件和重要途径。其一,社会主义法治决定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其二,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能保障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法律秩序。其三,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坚决制裁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促进社会法律意识的进步,换言之,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民众法律意识成长的过程。其四,法治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意识的体现和对主流法律意识的一种固化和外化,因此它也是培养和发展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基于法治和法律意识的这种相互关系,笔者认为,现代化的法律意识在法治城市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意识是法律形成的心理、观念和思想基础。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取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律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首先表现为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而后才能上升为法律。因此,法律意识是社会需求和法律之间的中间环节。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反应到人们的头脑中,产生一定的权利感和义务感,这是法律意识认识客观需求的最初形态,这个阶段的法律意识只是人们自发产生的一种法律直觉和法律心理。这些法律心理随着赖以产生的物质条件的普遍化,以及社会需求的日益强烈,逐渐由少数群体的心理转变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心理,并进一步上升为法律思想体系,走向理性的阶段,由此产生了一种将这种权利感和义务感转变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立法动机,随后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这种成熟的法律意识上升为法律。而且,法律意识还能够提出废除、修改、补充法律的要求。可见,只有民众法律意识达到一定的水平,才能充分有效的认识到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法律的需求,产生强烈的自下而上的立法动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很多的法律就是这样自下而上推动的,例如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民土地补偿问题、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是靠广大群众、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媒体的不断呼吁才得以完善。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所说: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意识,离不开实践中自下而上的推动。在法治城市的建设过程中,民众的法律需求正是地方人大立法、地方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思想基础,以此为依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才能顺应社会的需要,解决民众的问题。
  第二,法律意识是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思想基础。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的实现过程,体现了法律主体的内在目的和意识,表现为主体对法律规范与法律行为的认知、评价和选择。有些法律主体有意识地根据内心法律信仰或法律观念来从事法律活动,从而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摩擦,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可见,法律意识在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之间起到了媒介和润滑剂的作用。
  以司法为例,司法人员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法与否。对于司法人员来说,一方面要增强职业法律意识,只有具有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能认识到法律职业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其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自觉提高职业技能和执业水平,通过司法活动增加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提升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谨守职业伦理,忠于法律,公正司法。总之,只有司法人员具有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对法律作出正确、合理的评价和理解,领会法律的精神,树立对现行法律的正确认识和态度,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
  第三,法律意识是民众守法的思想动力。法律和政策是否被民众所遵守,主要依靠民众的自觉遵守,而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虽然,通过外部的强制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使民众守法的目的,但是这不是法治建设所应有的内涵。法治城市建设可以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能提升民众对法治的认同,并欣然遵守和维护。
  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存在一个从认知到认同的过程。首先,通过法律的推行和普法教育的实施,民众对法的本质和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能够更准确的把握法律的含义,进而可以正确评价个人法律行为,并使之与法律相契合;随后,当良法的运行使民众意识到法律与自身利益的密切联系,就会真正拥护并自觉遵守法律,适当的行使权利,切实遵守义务。当民众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全社会的利益就得到了保障;个人法律意识的提升将带来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达到法律意识与法律实施的良性互动。
  以上论述表明,法律意识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都具有认识论的作用、价值标准的作用、提供信息的作用、教育的作用和提供行为模式的作用。法律意识还有独立的思想影响作用。要加强城市法制建设,就必须大力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
  三、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的途径
  第一,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所要求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是不可能自发形成和发展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里,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教育和培养。这种教育和培养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二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
  第二,专业法律教育,即通过正规的法律院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在法治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应十分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各种专项教育培训提高法律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普法教育。普法教育不是一个面对少数人的学院式教育,而是一个全民性的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对于广大群众和干部学法、用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消除法盲现象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改变我们民族多年来形成的轻视法律的心理,为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也有极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以城市为单位的普法教育,可以采取各种形式,譬如:在中小学生的课程中设置专门的普法教育课,从小培养法治观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还未普及,所以从中小学开始普及法治教育是可行的。
  综上,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而宏大的社会工程,它既包括不同的层次和方面,又涉及各个领域和部门,也不是短期内就能奏效的。在法治城市的建设中,我们应当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系统化和长期化,以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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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陆盈帆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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