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以及省、市贯彻落实《纲要》实施方案精神,结合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16〕88号)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市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安排: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依法经批准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委托的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要求一并清理受委托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包括:领取《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员包括:领取《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执法辅助人员包括:持有统一岗位工作证件的辅助人员,其他辅助人员。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一)清理原则
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清理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谁发证谁清理、谁管理谁清理。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辖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由辖市、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清理情况报市法制办汇总后统一向省法制办上报。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法辅助人员人事关系或者管理关系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含双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办。不领取《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垂直管理部门可不列入此次行政执法人员清理范围,但按照省通知要求,应当将本部门持有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花名册及证件样本,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清理标准
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通知》(苏府法〔2006〕44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
清理执法辅助人员,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清理;没有规定的,按照辅助人员数量不超过在编人员、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步减少辅助人员的原则进行清理,制定清理计划,明确清理到位时间表。
三、清理内容
(一)主体清理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行政机关、经授权或受委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在审核确认范围之内。
各地各部门要在原清理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对照新规定、新要求和新情况对原有清单逐一核实、调整,公布(调整)、报送最新清单。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填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附件3),同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按照一个(或者一类)主体一张表分别填报;各辖市、区政府法制办参照下发《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汇总后形成《辖市(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附件2)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认定有分歧的,可以在报送清单时一并提出,统一研究。
为适应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要求,按照省法制办清理通知的规定,对清理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实行统一编码,编码规则同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代码编排规则(具体见苏府法〔2015〕102号),编码前加“JSZT”。例如:武进区代码为0401,主体编码即为“JSZT04010001”,按照部门序列按序编号,一个执法主体对应唯一一个主体编码;新北区代码0402、天宁区0403、钟楼区0404、金坛区0406、溧阳市0407;编码规则以此类推。
(二)人员清理
1.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主体中在编、在岗并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非行政、事业性质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执法人员必须是专岗专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式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参加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考核通过后,方具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可以持有行政执法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要坚决予以清退、调离,注销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按省法制办通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后要形成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前后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变化情况及具体原因、被清理人员去向等情况和数据,形成《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裁决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作相应统计(附件5、6、7)。此次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要与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准备工作同时进行,请对照(附件7)详细如实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对不在行政执法岗位、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划归为行政执法人员。
2.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一般应为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部门主管或分管法制、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和部门法制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相关负责人,要求参加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其他工作人员要参加过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请如实填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花名册(附件8)。
3. 执法辅助人员。按省办通知要求区分持有统一岗位工作证件的辅助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进行清理。辅助人员数量超过在编人员的,同时报送清理计划和清理到位时间表。
持有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请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一般情形下,持有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同时领取《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确需领取的,清理过程中应当将相关情况报经省法制办统一研究认定。
报送花名册中所列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情况必须如实填写,我办将通过与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逐一核实,审核通过后,将作为2017年度新一轮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对象,具体换证事宜,另行发文通知。
四、清理进度安排
1. 9月23日前,请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将《市级机关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1)报送市法制办;认为本部门不在清理范围之内,如涉密主体、垂直管理部门由条线上级机关负责清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参加此次清理活动的,请向市法制办报送书面说明;
2. 10月31日前,请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将《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附件3)及相关依据材料报市法制办;同时,请持有全国统一样式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将执法人员花名册和证件样本复印件向市法制办备案;
3. 11月11日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将《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附件7)、《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花名册》(附件8)、《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送市法制办;
4. 11月25日前,请各辖市、区法制办将清理报告、《辖市(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附件2)、《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辖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5)汇总报送市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1. 各辖市、区法制办要按照《通知》精神抓紧部署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工作,做好换证准备。准确掌握本辖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参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体和执法人员各清理表格统计汇总,及时上报;
2.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核实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严格按照所需填报表格的填表说明填报,并按照填表说明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及时上报;
3. 所需报送的表格和材料,以加盖公章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发送至czfzbjdc@163.com。本通知电子文本可在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
4.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要逐个部门、逐层机构、逐项内容推进清理工作,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完成任务。此次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依法履职考核的重要指标内容。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市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联系,联系人:沈佳媚,85683385;黄轶轩,85683397;传真:85683377。
附件:1. 市级机关清理工作联席人名单
2. 辖市(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3.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4. 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5. 辖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情况汇总表
6.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情况汇总表
7. 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
8.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花名册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附件1
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辖市(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主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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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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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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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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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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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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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
是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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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行政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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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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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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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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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公布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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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间:
载体(文号、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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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说明:1. 本表由辖市、区法制办分别单独填写,市法制办汇总报送;
2. 主体类别总数合计时,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同时属于法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应当在总数中扣除,并在备注栏标注所重合的类别;同一主体只编一个主体代码;
3.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不含本部门下属执法队伍;受委托的组织不列入编码范围;
4. 对本地区现有执法主体性质认定有分歧的,请在备注中说明。
附件3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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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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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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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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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自收自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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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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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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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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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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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垂直管理部门()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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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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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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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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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是否报备: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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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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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权限设定的最高依据(具体到条目,内容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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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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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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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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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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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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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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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说明:1.同一执法权限类型有多个最高法律依据、多个条款的,择一填报即可;
2.行政检查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依据;
3.市级行政执法部门需另附所涉主体“三定”方案、主体设定最高依据具体条款内容;
4.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不含本部门下属执法队伍;需提供委托协议、备案材料文本复印件。
附件4
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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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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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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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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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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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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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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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清理
人员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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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计划
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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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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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由辖市、区法制办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将情况汇总后统一填写;
2.清理原因及被清理人员去向栏,应当列举具体原因、去向及相应数据;
3.有执法辅助人员的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随表附清理计划和时间表;设区的市以下执法辅助人员清理计划和时间表编制情况在清理报告中说明。
附件5
辖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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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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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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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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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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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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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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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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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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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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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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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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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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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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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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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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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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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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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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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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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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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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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样式证件备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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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后仍持有双证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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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裁决工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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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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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特邀监督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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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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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统一岗位工作证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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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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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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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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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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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事业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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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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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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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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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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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主体类别总数统计时,若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属于法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应在总数计算中扣除。
2.在“其他”栏反映的数据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具体情况。
3.清理后仍持有双证人数的,另附页说明具体情况。
附件6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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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执法人员
|
执法
监督员
|
执法
辅助人员
|
主体类别
|
委托
情况
|
执法主体单位性质
|
总数(人)
|
在编情况
|
证件情况
|
职业资格
|
总数(个)
|
法定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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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个)
|
事业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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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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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编数量
|
事业编数量
|
|
持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人数
|
全国统一样式证件备案人数
|
清理后仍持有双证人数
|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裁决工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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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人)
|
县级以上政府特邀监督员人数
|
总数(人)
|
持有统一岗位工作证件人数
|
受委托组织(个)
|
报备情况
|
参公事业单位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参公事业编数量
|
自收自支事业编数量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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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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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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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市级部门只填市本级。
2. 主体类别总数统计时,若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属于法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应在总数计算中扣除。
3. 在“其他”栏反映的数据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具体情况。
4. 清理后仍持有双证人数的,另附页说明具体情况。
附件7
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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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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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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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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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执法部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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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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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政执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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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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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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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考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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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所在执法部门(机构):要填写所在执法岗位的具体名称,如:**处、**支(大)队**处(科)等;
2. 从事行政执法种类:要填写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如:**类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裁决工作的在此栏标明;
3. 编制情况:填写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的填写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填写其他的,请附情况说明;
4. 参加培训考试情况:填写何时参加过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班,以及何时参加过条线或部门内部行政执法专项培训考试情况。
附件8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花名册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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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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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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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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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执法监督
部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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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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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政执法
监督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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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情况
|
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
参加培训考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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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所在执法监督部门(机构):监督人员为执法主体负责人,填写执法主体名称;纪检监察人员填写所属监督岗位名称;
2. 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种类:监督人员为执法主体负责人,填写主管或分管工作事项;纪检监察人员填写监督事项;法制机构人员,填写与本部门行政执法对应的监督事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裁决工作的在此栏标明;
3. 编制情况:填写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的填写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填写其他的,请附情况说明;
4. 参加培训考试情况:填写何时参加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以及其他参加法制培训的情况。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印发
/uploadfile/fzb/2016/0921/20160921152821_588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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