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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09-10-13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

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三合一”网络平台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三合一” 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平台软件、硬件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第四条  市信息中心为网络平台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运行数据安全可靠,定期存储、备份相关数据。网络平台应保留三年以内的运行数据,三年以上的数据应备份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五条  各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网络平台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定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网络平台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接入单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平台安全运行、维护和管理,自行管理本单位普通用户,对本单位单机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数据库等软件及时更新升级,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补丁,尽量减少系统安全漏洞,并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第七条  各接入单位应定期对终端进行病毒查杀,发现终端感染病毒的,应立即将其与网络隔离并做妥善处理。

第八条  进入网络平台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电子政务网管理的各项制度,对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平台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各接入单位网络管理员发现网络平台运行异常时,应对本单位的联网设备进行检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不能及时消除故障的,应即时向市信息中心报告,市信息中心应及时指派专人处理。

各接入单位网络管理员应对故障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市信息中心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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