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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时间:2013-04-27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3年5月8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联系人:赵星 
     电话:0519—8568339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常州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管理,理顺责权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在法定工作部门以外,为完成某项跨部门或跨地区的综合性、阶段性重大工作成立的承担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任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市委或市政府决定,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任务具有综合性、阶段性特点;
(二)工作任务跨部门或跨地区,需要经常组织协调;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设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在法律法规及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中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相同或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六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市委或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由市委或市政府决定。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机构设立的行文通知。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立的主要理由及必要性;机构名称、职责、成员单位和领导成员;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经费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七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人员编制。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牵头部门,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不设立实体性机构,不赋予组织机构代码,不单独开设账户。所需工作人员可由牵头部门内部调剂,也可通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解决。
第八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向辖市(区)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文件。
第十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调整、更名、合并、撤销等,按设立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二)工作任务已有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重新明确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国家和省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市级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四)长期不开展工作且无保留必要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十二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与牵头部门沟通,或向市委或市政府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工作推进的;
(二)工作未能正常开展但有必要保留的;
(三)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超越规定职责任务开展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定期清理和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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