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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时间:2011-09-15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公安局提交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1年9月3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联系人:陆盈帆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市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中吴大道以北,丽华北路、青龙西路以西、龙城大道以南,龙江南路以东,所形成的区域内。戚墅堰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戚墅堰街道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每年农历除夕6时起至农历正月十五日24时止,在本市市区禁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 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30米范围内;
    (七)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设置销售点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加贴防伪标签。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
    六、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品种限于鞭炮、双响爆竹和内管径40 mm以下的组合烟花;个人严禁燃放礼花弹和各种拉炮、摔炮、土火箭等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制品。
    七、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房管等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九、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本通告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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