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规划局提交的《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5月2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联系人:岳鸣刚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日
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简称《省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按间距进行控制,但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住宅建筑,老年公寓,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除住宅建筑和学生宿舍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还应满足间距要求。
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现状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控制,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北侧为现状低层、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须同时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及拟建建筑高度的1.32倍间距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按拟建建筑高度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最大的遮挡范围不超过20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按拟建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按以2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见图示二)。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五条 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新建住宅建筑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5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满足日照要求,四居室(或以上)则必须保证二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满足日照要求,现状住宅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居住空间不得减少;
(二) 学生宿舍主要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三) 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 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的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的寝室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区是指北至沪宁高速公路、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戚墅堰老城区、戚机厂之间的范围(戚墅堰老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铁路、南至312国道、西至丁塘河及运河、东至沿江高速)。
第六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七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丙级或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日照分析影响范围内的现状住宅建筑进行实测。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实测情况按规定出具《测绘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等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住宅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住宅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米即可。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大于2.0米时,按2.0米宽进行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屋顶飘板、屋顶构架等等)都包括在内。当屋顶突出物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面宽10%的,可不建模。
当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五)。
现有建筑应按实测数据建模。
周边待规划地块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模拟方案建模。
六、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地理位置(常州市经纬度基准点):东经119°57′,北纬31°46′。
有效日照时间: 9时至15时 (当地真太阳时);现状住宅日照少于二小时时按8时至16时进行计算。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采用连续或两段累积计算,有效时段不低于连续半小时。
分析采样时间间隔:沿线及窗户分析 < 2分钟,阴影线 < 10分钟。
采样点间距:< 2米×2米。
七、日照分析资料依据:
(一)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能确切反映现状的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请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实测);
(三)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已确定纳入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八、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
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结论
对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三)附图
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与被遮挡范围);
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
3.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
(四)签字盖章
日照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由规划编制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应有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