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财政局提交的《常州市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0年5月7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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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4月26日
常州市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财务总监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含市土地收储中心,下同)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财务总监是市政府委派的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各投融资主体各项经济活动独立履行资产与财务监督职能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人选由市财政局推荐,经有关部门考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并由市政府任命。
第五条 财务总监基本任职条件: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的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第六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责:
(一)监督投融资主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投融资主体的财务报表、报告。
(二)审核并监督投融资主体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等事项。
(三)监督投融资主体对外筹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督促投融资主体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四)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工作制度。联签制度是指各投融资主体重大决策事项实行董事长或总经理与派驻财务总监共同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投融资主体方可付诸实施的工作制度(以下简称联签),是财务总监对 投融资主体经营管理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方式和有效开展工作的前提。
第八条 联签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融资主体的资产处置。
(二)发行企业债券、信贷等融资。
(三)对外担保业务。
(四)土地收储与开发。
(五)较大数额资金、现金的调拨和支付。联签的具体项目、金额标准由投融资主体确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对外报送或披露的财务文件。
(七)其他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
第九条 投融资主体与财务总监应共同维护联签制度的严肃性。凡涉及联签内容的会议,各投融资主体应当通知财务总监参加。联签顺序为:财务总监首先对联签事项签署意见,然后送董事长或总经理核签。
第十条 联签责任。
(一)凡属联签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联签工作制度。
(二)财务总监对按规定程序形成的合法合规送签文件,应及时签发,不得拒签;对联签内容认为依据不足的,应提请总经理或董事长责成相关部门补齐相关依据,再行签发;确认依据不足且提请总经理或董事长责成相关部门补充依据而未补充的,可以拒签。
(三)总经理或董事长拒绝认可财务总监拒签理由而强行实施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四)对抵制、逃避联签工作或在联签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提请联席会议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财务总监报告制度。财务总监对市政府负责,年度终了财务总监向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及相关建议。对投融资主体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可能对投融资主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可不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任期三年,任职期满,经过考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委任,但必须交流。交流时必须重新履行委派程序。任职期满不再连任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保留职级。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在所任职的公司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委派人员不得与被委派投融资主体的董事和高级行政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六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有关工作。各投融资主体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履职范围内所需调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就有关存疑内容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续任、奖励和处罚的依据;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若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务总监具体考核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发[2003]1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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